派遣员工的同工同酬、社保和退回,用工单位要注意什么?
用工单位要按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分配办法给派遣员工定薪,并承担加班费、绩效和岗位福利;社保由派遣公司在用工地参保缴费;退回员工只能依法定情形,员工处于孕期、医疗期等情形时不能随意退回。
派遣员工用起来,最容易出问题的三件事是:工资怎么定、社保谁来缴、不想用了能不能退。这篇按《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五条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至十五条,把用工单位要注意的地方逐条讲清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使用派遣员工的企业;依据为 2012 年修正的《劳动合同法》和 2014 年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撰写时(2026 年 10 月)未查到新的修订。
先说结论
- 同工同酬:派遣员工要和你单位同类岗位的员工用同一套报酬分配办法;加班费、绩效奖金和岗位相关福利,由你这个用工单位负责落实。
- 社保:由派遣公司依法缴纳;跨地区派遣的,在你所在地参保、按当地规定缴费。
- 退回:只能按法定情形退回;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医疗期等特殊时期时,有些情形下不能退回。
一、同工同酬:你要做的比想象中多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法条要求的是“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工资结构、绩效规则、加班费算法用同一套。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要求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告知工作要求和报酬、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提供与岗位相关的福利、做岗位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正常调薪,并且不得把派遣员工再派到其他单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九条再强调:不得歧视派遣员工。跨地区派遣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你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落到合同上:劳务派遣协议里要写清按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四项)。派遣公司和员工签的劳动合同、和你签的派遣协议,约定的报酬都要符合同工同酬(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二、社保:谁缴、在哪缴、工伤谁担
- 谁缴:规定:派遣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费、办理手续;出处: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四项
- 在哪缴:规定:跨地区派遣的,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保,按当地规定缴费;出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 谁去办:规定:派遣公司在当地有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办理;出处: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 协议怎么写:规定:写明社保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出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五项
如果派遣公司在你所在地没有分支机构,规定是这样的: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参保手续要落到你这边来办,签约前就要问清楚。
工伤:员工在你单位因工受伤,由派遣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你要协助调查核实;工伤保险责任由派遣公司承担,双方可以约定补偿办法。涉及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由你负责处理,并如实提供职业史、危害接触史等资料(暂行规定第十条)。
建议在协议里约定派遣公司定期提供参保缴费记录,便于你核对。
三、退回:哪些能退,哪些不能退
可以退回的情形
- 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如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出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出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用工单位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订立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规定的情形:出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经营期满不再经营:出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出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不能随意退回的情形
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的,比如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
- 派遣期限届满前,你不能以“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员”为由退回;
- 派遣期限届满的,要延续到相应情形消失时才能退回(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退回之后
- 员工被退回后没有工作的期间,派遣公司要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 派遣公司重新派遣时维持或提高条件、员工不同意的,派遣公司可以解除合同;降低条件、员工不同意的,不得解除(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员工自己要走: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派遣公司即可(试用期内提前 3 日),派遣公司应及时告知你(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违法退回的后果: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按每人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给员工造成损害的,你和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常见误区
- “派遣员工工资是派遣公司定的,跟我无关。” 同工同酬由你按本单位同类岗位落实,加班费、绩效也由你支付。
- “社保是派遣公司的事。” 跨地区派遣、对方在本地没有分支机构时,参保手续由你办理;给员工造成损害的,你和派遣公司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 “不想用了,退回去就行。” 退回只能按法定情形;员工在孕期、医疗期等情形下,有些理由不能用。
- “退回就等于解除了劳动合同。” 退回不等于解除劳动合同;派遣公司是否解除,要看退回原因和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没有解除的,要按规定支付报酬或重新派遣。
具体个案以当地人社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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